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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2-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税收、收费、场地和岗位援助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减免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部门应视情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优先核发营业证照,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有关部门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1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享受社会保障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财政补助项目,按属地化原则执行。
  
  (二)各单位、各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进入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不予收回。
  
  (三)报考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或中等专业学校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报考各类院校时给予照顾:
  
  1.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可破格录取到省属重点院校本科专业;
  
  2.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录取时本科照顾30分、专科照顾40分出档;
  
  3.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的,录取时本科照顾20分,专科照顾30分出档;
  
  4.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分别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录取时可以本科照顾20分、专科照顾30分出档。
  
  5.入伍前就读各类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退役后回原校复学,原学校应当允许。原所学专业已撤销,学校应根据本人意愿,重新调整专业;原学校已被停办的,其当地主管教育部门应给予调整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四)退役士兵被录(聘)用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障机构。
  
  (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六、加强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为巩固国防和部队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问题的新举措。安置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宣传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就业形势,宣传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及经验成果,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新路子,确保安置改革顺利进行。今后,省将结合检查验收各地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对安置改革工作及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每年12月30日前将安置改革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抄送省民政厅。
  
  本通知提及的《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由省民政厅具体制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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