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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技术中心成立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二)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 (三)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企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30%以上,技术中心专业技术开发人员至少有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应占30%以上。 (四)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完善。 (五)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技术开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3.5%以上;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折旧范围。 第四章 技术中心申办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申请表》和《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将上述资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分别报送市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各一式一份。 第八条 市经贸局与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组织专家对《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第九条 市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专家意见,对专家同意组建技术中心的单位,由上述部门联合发文批准同意该单位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 第五章 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术中心考核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九条 每年1月底前,企业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如实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区属企业应由区经贸局加签意见),报市经贸局。 第二十条 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连续2年不合格者或不参加年度考核者,则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的资格(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见表1、表2、表3)(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