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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或考核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支持: (一)对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优先推荐列入组建国家级技术中心,技术中心基础设施投资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级及市级技术中心,市政府分别资助500万元和300万元。 (二)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可按技术改造进口设备程序办理免征手续。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和技改项目优先列入我市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和挖潜改造项目计划。 (四)技术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优先列入我市“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名单”。 (五)对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