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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8-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0日深经发[1998]19号)

  
  各区经贸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规范我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程序,高效、快速、公正、客观地为企业开发的产品、技术进行组织鉴定,加速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规模化,为我市实施“三个一批”发展战略服务。根据《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号令)精神:“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各省市经委归口管理本地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特制订《深圳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市经贸局技术质量处。
  
  
深圳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号令)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新开发的产品、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工业产品和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主持全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列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国家经贸委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对于涉及发放生产许可证或入网证的产品,需要做生产定型鉴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意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及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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