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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2月28日深劳护[1993]57号) 为确保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质量,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包括企业自培)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培训资格认证制度 (一)凡在我市申请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经审查同意核发给《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方可面向社会招生。属企业自培的,不用申领《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可直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注1(注1:此项原文为:(一)凡在我市申请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经审查同意核发给《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方可面向社会招生,属企业自培的,不用申领《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可直接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培训单位必须在其指导、监督下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市劳动局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统一管理,各培训单位必须在其指导、监督下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度对培训办学单位进行综合性评估,包括:授课情况、培训质量、教学场地、实习器材等统一进行考核。 二、特种作业培训必备条件 (一)固定的授课场所(30-60人/班),根据不同的工种必须具备的实习操作场地及足够的满足教学和(实习)训练的器材。 (二)固定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本培训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招生、学习、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授课的师资必须是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及有相当工作经验的技师,并填写《深圳市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培训教师登记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逐步实施考核认可制度。 三、培训的具体实施 (一)各培训单位必须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按就近的原则向社会招生,招生的对象必须符合《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深劳[1989]195号)的规定,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登报或者张贴的特种作业人员招生广告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 (二)特种作业培训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培训教材。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特种作业培训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劳动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培训教材。) (三)各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前制定出“学习日程安排表”发给每一个学员,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表格统一制定)。培训期间,培训点的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对授课教师及学员进行监督管理,对不认真负责的授课教师要及时指出或及时更换,确保教学质量。 (四)管理人员或授课教师有责任对经常迟到早退、不认真学习的学员给予警告,每期培训中缺课达18课时的,可取消其学习资格,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书面向管理人员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