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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5年7月28日深劳护[1995]142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华侨城、南油工业区安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针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遇到的问题,经我局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因工伤亡事故性质的判定 工伤事故国家现行没有具体的定义,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因工伤亡事故性质判定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伤判定的基本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因工作或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3.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导致的伤害,按无过错原则实行补偿; 上述条件中关于“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如无明确规定的必须经由市劳动部门确认。 (二)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个体经营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三)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以订立合同为确立标准。但考虑到目前仍存在因用工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判定的特征分别为: 1.合同式劳动关系的特征; 依照法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2.事实上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必须要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伙人、个体户个人、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承揽人与定作人不能算是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支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事有偿的劳动; (3)用人单位约定给劳动者支配劳动报酬。 二、关于伤亡事故的现场勘查 伤亡事故的现场勘查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确认伤亡人员原始位置及伤害部位、伤害性质; (二)查找事故致害物、起因物; (三)画出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 (四)物证搜集包括: 1.致害物、起因物的说明书等,有关的重要书面资料; 2.用人单位的有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承包合同、规章制度; 3.伤亡人员的有关材料,如身份证、培训记录、劳动合同书等。 (五)证人材料搜集 目击人、事故责任人等人员的问话笔录。 三、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事故原因的分析 根据国家标准,事故原因的分析主要是要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属于下列情况的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GB6441-86A6); 2.人的不安全行为(GB6441-86B附录A7)。 属于下列情况的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缺乏培训、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错误; 4.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5.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6.其他。 (二)事故责任的分析 通过对事故直接、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同时根据他们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直接责任分为: 1.主要直接责任; 2.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分为: 1.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责任; 3.分管领导责任; 4.直接领导责任。 上述事故分析的用语除特殊案例一般均为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规范基本用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