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地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 现将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甘肃省“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5号)精神,推进全省扫除文盲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军区政治部、共青团甘肃省委员会、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 甘肃省“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坚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工作方针不动摇,坚持扫盲后继续教育与巩固提高相结合的做法不动摇,以抓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的攻坚为突破口,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扫盲教育;改革扫盲教材和教学,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努力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目标和任务 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为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接受扫盲教育。 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29个县(市)中,通渭、会宁、庄浪、清水、西和、合作、迭部、武都、永靖、康县、临夏、环县、漳县、张家川、临潭、天祝等16个县(市),到2005年达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全省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达到74个,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0%以上;礼县、岷县、康乐、夏河、舟曲、广河、卓尼、和政、宕昌、积石山、碌曲、东乡、玛曲等13个县,要在大力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切实杜绝新文盲产生的基础上,加大以乡(镇)为单位的扫盲推进力度。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5年以上的县,争取在2005年底前扫除青壮年文盲或使青壮年非文盲率接近规定标准。 对照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在已经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的58个县(市、区)中,青壮年非文盲率95%以上的县(市、区),要不断巩固提高扫盲工作的成果,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使青壮年非文盲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要积极探索功能性扫盲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途径和方法,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青壮年文盲率在95%以下的县(市、区),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局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分析非文盲率下滑的原因,以乡(镇)为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提高、防止复盲和扫除剩余文盲的规划,以扩大扫盲效果,确保2005年前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恢复到9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建立责任制。扫盲任务的落实和完成主要责任在县、乡两级,县、乡两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扫盲工作第一责任人。县、乡党委、政府要把扫盲工作与本县、乡提高人口素质,发展农业生产,改善群众生活等工作结合起来。以县规划,按乡推进。实行政府、教育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两级政府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负责动员、组织文盲参加脱盲学习,真正把学习任务落实到人。 (二)核清底数,完善档案。要把县、乡、学校三级扫盲档案作为扫盲的基础性工作、扫盲过程的重要环节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不断予以健全和完善。未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和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但出现滑坡的县(市、区),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核清文盲底数。加强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的监测、登记,不断补充完善扫盲档案的内容,及时、准确地反映文盲数字及扫盲学习状况,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 县、乡、校三级扫盲档案分别建在县教育局、乡中心学校和承担扫盲任务的小学。 (三)配备扫盲专职人员。机构改革后,未设成人教育管理机构的地、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基础教育科、股确定专人负责扫盲工作,并尽快熟悉情况,将扫盲工作开展起来。县(市、区)要为每个乡(镇)配备一名扫盲专干,编制划入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的扫盲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