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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市场举办者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重要商品和大宗货物的范围,统一印制进货台账;经营者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台账,并接受检查。 (十九)进场经营者进货应索取有关证明和票据,对关系人身安全的燃气灶具、减压阀、电器、高压锅等商品,应索取有效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证明和进货发票;对食品、化妆品、健康相关产品等应索取有效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明和进货发票。 (二十)“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特殊经销关系的经营者,应持双方营业执照及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十一)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生产安全的上市商品,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计划组织定期质量检验。检验计划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实施,严禁重复检验。检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检验经费纳入各级工商部门的收支综合预算。 (二十二)市场内销售商品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已注册的驰名、著名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不得擅自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得虚假或引人误解地标注产品的名称、加工地、原产地、规格、性能、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不得仿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识。 (二十三)市场举办者应当统一规划广告宣传,市场广告规划和广告样件应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十四)市场举办者应统一印制、发放市场商品信誉卡,便于消费者监督和投诉。商品信誉卡应载明经营者摊位号、姓名、商品名称、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三包”期限等重要事项。 五、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增强行政执法效能。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职能,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税务、公安、卫生、质量扶监、药监、物价、文化、新闻出版、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管理。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市场管理的措施,并按各自职责对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 (二十六)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相互配合,依法行政。要依法建立案件移送协查制度,属于其它都门职能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都门;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把星级市场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城镇建设工作,引导和鼓励市场举办者开展创建活动。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星级市场的标准和认定程序。要建立完善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市场动态巡查制度、市场监管预警制等制度,推行“经济户口”管理,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提高市场的文明规范水平。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