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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市(区)渔业、畜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成立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于9月15日前报市海洋与渔业局、畜牧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保证整改措施到位,富有成效。 (三)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市(区)渔业、畜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指导监督水产养殖、捕捞企业、渔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出口加工企业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并销毁其违禁产品。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四)各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专项整治计划,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6]2号)要求,建立并完善渔药监督管理队伍,配备渔药监督员,加强渔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渔业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出口养殖、捕捞、加工产品的抽检力度,提高质量检测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产品检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和检测水平;增加投入,加快检验仪器和设备的更新;积极推进检验方法与国际接轨;严把出口质量检验关。 (六)调动各方力量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要让渔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要加强水产技术推广、病害防治体系建设,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再宣传标准、指导科学用药、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培训企业员工等方面的作用。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