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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2-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族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了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为提高我省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民族团结、保持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我省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教育观念相对滞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师资队伍比较薄弱,教学水平不高;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需要进一步改善。民族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省人口素质的水平。重视和发展民族教育,对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为加快我省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方针和原则
  
  (一)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中的作用;根据“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确立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二)“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十五”期间,确保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要大力扶持民族教育,使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特别是民族区、乡镇“两基”水平达到省定巩固提高标准;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入学率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少数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校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方面高于当地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争取有2所左右少数民族高中或举办西藏班的高中进入省级示范性高中行列。到2010年,少数民族散杂居地方的办学条件要进一步改善,形成适应21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充满生机活力、较为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
  
  (三)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办学形式、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安排等方面要因民族、因地区制宜;要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提高这些地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要坚持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使我省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四)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
  
  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
  
  (一)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办学。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教育的布局结构,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的规模效益;加快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二)巩固“两基”成果,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突出“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投入,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要重视和加强幼儿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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