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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61号
【颁布时间】 2002-11-06
【实施时间】 2002-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3年1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3年5月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要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和均衡负担安置任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下达安置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在辽宁的直属机构,省直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下属单位认真完成安置任务,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下达计划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有特殊工作性质和用人需求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时,应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这些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后,在具体用人的问题上应与这些单位协商,尽量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
  
  全面推行政府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放在首位。大中城市和安置能力较强的地区要在继续加大安置就业工作力度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扶持就业的比例;各县(市)和安置能力较弱的地区可实行扶持就业为主的安置办法。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数量,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并继续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社会筹集等形式筹措经费,保障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并报省民政厅审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免费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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