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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关于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税收处理问题。 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提取准备金而减少本年利润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冲减准备金而增加本年利润的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企业开办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不得以会计制度的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对筹建期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可以并入开办费分期扣除。 3、关于企业房屋类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税收处理问题 (1)企业新购建的房屋,在投入使用(已竣工或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装修费用,都属于使该房屋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须发生的支出。除可以单独形成固定资产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支出外,其余部分,都应计入房屋价值。 (2)企业自有的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3)企业租用他人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按照大地税所[1995]134号文件规定处理。 4、关于工伤赔偿的处理问题 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 5、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根据自身能力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以及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关于减免税企业投资分回利润的征免税规定 减免税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分回的需补税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企业整体享受减免税政策,则其需补缴的税额同样享受减免税政策。如企业仅有部分减免税项目, 则其需补缴的税额不享受减免税政策。 7、境外投资收益确定的时间问题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所说投资方企业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的时间,不包括企业的境外投资收益。对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所得应按照《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116号)第八条规定执行,即境外的投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8、关于担保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向专业担保机构或其他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其为本企业承担担保义务的补偿,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9、关于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冻结申购未成功资金的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7]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不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对这部分收入都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得做任何扣除。 10、关于企业接受其他单位职工取得安置费的税收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除税法有明确规定予以免税或不征税的之外,都应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收取的安置费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关于股权投资所得按所属年度确定是否补税的问题 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应当按照分回的投资收益所属年度进行划分,如属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国家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间形成的利润,则不需补税。 12、关于“工挂”企业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清算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年度中间因改组改制等各种原因终止、废业,致使有效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将各项基数指标按有效经营期进行换算,并以有效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清算。 13、“工挂”企业清算的计算问题 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利润挂钩、减亏挂钩)的企业,在年终清算时,不分经济性质,一律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利润挂钩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