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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督站,市市政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监督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我委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竣工验收及备案表格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另行制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2年12月6日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规划、环保和消防等专项验收。 第七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 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二)质监机构应在受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的工程为15个工作日) 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未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质量验收手续。 (四)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建设单位在计划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期7个工作日前将包括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一) 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o 第十条 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质量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