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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西部办、财政厅、林业局、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 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2]56号)以及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292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保障退耕还林农户应得的补助粮食的兑现,确保我区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粮食供应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标准和年限。自治区下达的国家计划内的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50公斤。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各项目县(市、区)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不得随意扩大计划面积,对超出计划面积种植的退耕还林或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国家不补助粮食。 (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粮源和粮食调运。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粮源和粮食调运工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粮食局负总责、粮食补助资金包干到项目县(市、区)、责任到项目县(市、区)的原则。粮源的组织和供应由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承办。原则上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以项目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镇)粮所、粮站,兑现到农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项目县(市、区)筹措粮源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市(地)报告,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向自治区粮食局提出申请,从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存中购进粮食供应。 (三)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品种和质量。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的品种主要是稻谷。退耕农户需要大米的,可按稻谷与标一米的折率67%供应大米;退耕农户需要进行玉米、面粉等品种串换的,供粮企业可根据库存粮食品种情况与退耕农户协商兑换。 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库存粮食生产年限超过2年(不含2年)以上的,应经过自治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才能供应,确保补助粮食的质量。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质量档案,质量档案单要长期保存,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和陈化粮供应给退耕农户,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成品粮,应统一包装,包装袋统一标注“广西退耕还林粮食”标识。包装袋式样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设计。为了保证包装袋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降低生产成本,包装袋可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也可由项目县(市、区)自行印制,费用从项目县(市、区)包干经费中支付。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的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也不得折算成代金券发放。 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并由农户直接纳税的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户;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 (五)按报帐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应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和停止耕作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属实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补助粮食;第二次待次年退耕还林自查、复查成活率合格后再兑现其余补助粮食。每次兑现补助粮食的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第一年的第一次兑付应不少于50%。以后每年上半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自查,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发放验收合格证。退耕农户凭验收合格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粮食供应与现金兑现证》到粮食供应点领取补助粮食。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结果出具的《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及补助粮食数量明细表》,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农户发放补助粮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