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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铁路运输单位对货物和旅客的运输安全负直接责任。要根据线路条件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做好运输组织工作,要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备,尤其是轮渡设备,确保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危险物品的运输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对司乘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作业水平,保证持证上岗和遵章行车。对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取得联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合资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和地方铁路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该企业行车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其行车安全负管理责任。全省合资、地方铁路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要接受铁道部及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沿线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落实人员和经费,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铁路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铁路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对群众私设道口,一律予以清除,对无人看守道口由沿线乡村、学校、居委会与铁路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强铁路安全的宣传教育,维护铁路治安秩序,创造铁路安全生产的良好外部环境,为铁路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三、重点抓好道口、车站、轮渡的安全管理 铁路道口是铁路伤亡事故的易发地点,目前我省铁路的平交道口过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铁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平交道口数量,抓好道口的拆、并、改、建工作,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新修、扩建公路与铁路交叉的,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并尽可能设置立交。对有人值守道口,铁路建设和运输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道口安全。对无人值守道口,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护管理,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要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的规定,设置防护设施,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铁路道口安全标志的管理。 车站是货物、人员集散的场所。建设、运输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危险品储运的安全管理,保持车站进出口的畅通,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公安机关要把火车站地区作为治安管理的重点,适时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打击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轮渡是新长铁路跨越长江的咽喉要道,对全线的运输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设备完好状况,严格执行轮渡调车作业办法和各工种作业标准,保证行车安全。轮渡航行要严格执行长江航运的有关规定,确保与过往船舶安全会让,并保护自身的避让安全。 四、及时妥善处理铁路安全事故 对铁路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时妥善予以处理,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铁路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单位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进行处理。路外事故由铁路运输单位负责处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工程施工事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及地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处理。对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的事故,地方政府要随时掌握信息、动态,组织地方公安部门及早介入,依法办事,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含特大、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铁路办,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发生行车重大事故和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还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要求,立即向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或所属铁路分局行车调度和安全监察室报告。省铁路办和地方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部门,协助抢救,保护现场,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对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五、广泛开展铁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铁路安全意识,是铁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建设、运输、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增长职工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和水平,增强遵章守纪、依法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把铁路安全的有关知识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铁路沿线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影院、宣传栏等媒介,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学生、聋哑人等重点人群,进行铁路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还要做好铁路安全管理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