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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人力资源开发科技行动。围绕农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立足本地特色农牧业的发展,切实抓好农牧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农村牧区,彩“手把手”现场培训方式,每年培训万名农牧民科技带头人。在贫困地区集中实施一批科技培训与科技开发项目,推广应用一系列农牧业实用技术,全面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发展特色种养业的种养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仓储保鲜、加工技术,从事劳务输出的劳动技能,帮助农牧民提高增收致富的能力。 三、深化改革,为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九)加大对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牧业技术推广支持保护体系,逐步增加农牧业科技推广经费,地方财政每年对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形成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农牧业科技推广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牧业技术推广资金主要用于:农畜产品优良品种的引进和扩繁;先进农牧业技术和新机具的试验和示范;公益性、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转化;动植物重大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农牧民绿色证书培训,提高农牧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农牧业技术推广经费专款专用、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加强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始终是科教兴农兴牧的骨干力量,在市场农牧业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各地必须依法稳定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加强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按财务管理体制,保障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各级农牧业科技推广站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培训,提高推广队伍素质,改善推广条件和手段。 (十一)大力扶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事业。逐步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国家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利用原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的设备、设施,以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创办农牧业科技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牧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市场运作,参与市场竞争,发展农牧业技术服务产业。 对农牧业科研、推广机构兴办的为农牧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十二)加快农牧业科技推广机制创新。各级农牧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充分依托重点农牧业技术推广项目,采取技术承包、反租倒包、项目责任制等形式,大力发展“订单农牧业”。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以岗定人,以岗定酬,定期考核,逐步形成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加强与农牧业科研、教育、农村牧区专业使用经济组织、龙头企业间的联系,形成公益性机构与企业、专业协会服务相结合的新型推广服务模式。 鼓励农牧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积极引导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农牧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技专业户,鼓励其开展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进行奖励。科技人员未脱离原单位,跨地区进行技术承包或进入企业进行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其工资、福利以及技术和行政职务的晋升按原单位职工对待。 (十三)多方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农牧业科技。建立涉农各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参加的农牧业科技宣传协商制度,联合社会各种可利用的力量,广泛开展农牧业科技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农牧业科技推广的社会氛围。每年突出一个主题,采取科技冬训、科技宣传月、科技活动周等形式,按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宣传农牧业科技推广政策、实用技术、典型经验、典型事迹等。 (十四)强化农牧业科技推广执法力度,推进农牧业科技推广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农牧业科技推广的方针政策,强化执法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主要检查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工作计划、项目实施、经费落实、目标责任完成等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的领导 (十五)全省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行政部门的分工负责制,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州县农牧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向农牧民提供农牧业技术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