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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十五”期间,我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市(州)政府所在地、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使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高水平、高质量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已经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农村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85%左右,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尚未实现“两基”的地区,积极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入学率达到60%以上。大力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让残疾学生掌握—定的职业技能。 (二)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十五”期间,我省人口在50万及以上的县 (市、区)要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创建1所服务全市(州),具有示范性、实验性的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要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将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纳入我省“十五”期间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并作为残疾人康复的重要对象。积极支持幼儿教育、聋儿语训、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各级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残疾儿童入园。 (四)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各地可结合中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在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试办或与特殊教育学校联合举办职业高中班;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立职业高中班;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兴办视力、听力残疾人普通高中。 (五)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根据国家放宽残疾考生录取体检标准的要求,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制定减免考试报名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 (一)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按高于普通初级中学1倍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十五”期间,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从2003年起,省、市(州)、县(市、区)残联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10%用于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民政部门要根据福利彩票的发行情况,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和资助家庭困难的残疾少年儿童生活;省级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由目前每年70万元逐步增加到200万元,用于补助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和购置特殊教育必需设备仪器,启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培训全省骨干校长、教师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