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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2]258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加快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郑州市加快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环保局关于加快我省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7号)和《关于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地区[2002]1555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工作顺利进行,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关闭范围及时限
  
  2003年3月底以前,关闭年制浆能力2万吨以下石灰法草类制浆生产线和年制浆能力1.7万吨以下碱法、亚铵法等其他草类制浆生产线;关闭年制浆能力1万吨以下草类制浆造纸企业和年生产能力0.5万吨以下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及所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造纸企业。
  
  2005年6月底以前,关闭所有石灰法草类制浆生产线和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碱法、亚铵法等其他草类制浆生产线;关闭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制浆造纸企业。
  
  二、规模界定标准
  
  (一)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按2000年底的生产能力和制浆规模核定。2001年1月1日以后,新、改、扩建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以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批复规模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新、改、扩建的一律不予认可。
  
  (二)同一企业不同制浆工艺的草类制浆生产线,制浆规模不得累加计算。
  
  (三)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的规模,必须是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造纸企业,在同一集中场所内统一组织生产和集中治污的制浆或造纸生产规模,不包括在若干场所内,分散生产而累加计算的制浆或造纸生产规模。
  
  三、关闭标准
  
  (一)关闭草类制浆生产线标准:彻底拆除草类制浆生产设备(拆除切草备料系统,蒸球落地,蒸池填平,拆除喷放仓),收回或变更营业执照。
  
  (二)关闭造纸企业的标准:拆除所有生产设备(拆除切草备料系统,蒸球落地,蒸池填平,拆除喷放仓、打浆设施、洗浆设施以及纸机生产设施),停止生产供电,收回营业执照。
  
  四、组织领导、时间安排与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市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工作领导小组,市长陈义初任组长,副市长康定军、市政府秘书长刘本昕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环保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公安局、电业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全市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
  
  (二)具体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的关闭任务。
  
  市计委、经贸委负责全市造纸企业规模联合核查;制定推动我市造纸行业兼并重组,加快造纸工业结构调整的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关闭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及全市造纸企业规模联合核查,吊销关闭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关闭工作中发现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吊销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电力、供水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停止供水、供电。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关闭工作进展情况。
  
  (三)时间要求
  
  1.12月初,在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市计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所报造纸企业情况进行复查,将核查汇总情况和拟关闭造纸企业名单于12月10日前分别上报省计委、环保局。
  
  2.12月10日前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关闭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关闭工作并下达关闭造纸企业通知书。
  
  3.2002年12月-2003年2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环保、计划、经贸、监察、公安、电力、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分期分批对本辖区内应关闭的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进行关闭,并以周报形式向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关闭工作进展情况。
  
  4.各县(市)、区政府于2003年2月底前将关闭工作总结上报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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