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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所提出的的个人鉴定意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房地产评估有关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并坚持该意见的。 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的上述行为影响了鉴定工作的继续进行或者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的,已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效,裁决机关应当及时更换拆迁评估专家,重新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四十条 裁决机关违反《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裁决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裁决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裁决机关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