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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3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1993年本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除本通知印发的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外,还包括的应用方法、修正系数表、基准地价级别示意图等文件材料,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公布实施。 四、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同时废止。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北京市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 ┃土│价格类型│土地级别┃ ┃地││┃ ┃论││┃ ┃坛││┃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 ┃商│基准地价(楼 │7210-9750 │5680-│4530-│3720-│2720-│1970-2900│1150-│530- │250-540│140- ┃ ┃业│面熟地价)││7680│6130│5090│4000││1980│1180││260 ┃ ┃├──────┼─────┼────┼────┼────┼────┼─────┼───┼───┼────┼───┨ ┃│楼面毛地价│2660-4900│1680-│1500-│1240-│970- │720-1090 │500- │360- │180-380│90-┃ ┃│││3120│2420│1860│1450││740 │540 ││190 ┃ ┃│││││││││││┃ ┠─┼──────┼─────┼────┼────┼────┼────┼─────┼───┼───┼────┼───┨ ┃综│基准地价(楼│5540-8250│4440-│3620-│2650-│1960-│1290-2080│880- │430-│200-450 │140-┃ ┃合│面熟地价)││6000│4940│3900│2790││1320│900 ││260 ┃ ┃│││││││││││┃ ┃├──────┼─────┼────┼────┼────┼────┼─────┼───┼───┼────┼───┨ ┃│楼面毛地价│1640-4500 │1460- │1130- │880-1320│660-990 │500-740 │400-│250-│140-260 │90-150┃ ┃│││2200│1690││││600 │470 ││┃ ┠─┼──────┼─────┼────┼────┼────┼────┼─────┼───┼───┼────┼───┨ ┃居│基准地价(楼│4740-7000 │3800- │2730- │2090- │1500- │1060-1820 │630-│330-│180-370 │140-┃ ┃住│面熟地价)││5760│4590│3600│2790││1080│650 ││260 ┃ ┃├──────┼─────┼────┼────┼────┼────┼─────┼───┼───┼────┼───┨ ┃│楼面毛地价│1710-3000 │900-2100│550-1300│400-930 │300-680 │190-430 │150-│120-│100-220 │90-50 ┃ ┃││││││││350 │28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