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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2-11-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3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厅2000年2月25日《印发群众非正常上访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0]5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维护市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安全,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政府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非正常上访的界定
  
  非正常上访,是指发生在市政府机关(含机关门前及周边范围),违反《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规定,直接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上访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非正常上访事件: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意见又不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和非正常上班时间上访的。
  
  (二)不遵守信访秩序,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三)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正常上访活动,蓄意闹事、静坐、示威,呼叫、散发带有诬蔑性、攻击性口号和传单,或张挂横额标语的。
  
  (四)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围堵、冲击政府机关,制造动乱或流血事件的。
  
  (五)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传媒或敌对势力勾结,企图制造恶劣影响的。
  
  (六)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上访行为。
  
  二、组织领导
  
  成立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担任,组员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人事处、秘书处,市交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越秀区公安分局、广卫街派出所、公安机关驻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执勤办(以下简称执勤办),驻市政府武警中队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访局。
  
  三、职责分工
  
  (一)信访局负责接待信访人,受理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参与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劝说疏导,并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的信访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到现场负责处理。遇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向分管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处保卫科(以下简称保卫科)负责政府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同信访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教育和劝导工作,掌握动态,及时向总值班室报告机关大院门前及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安干警到场后,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维持现场秩序。
  
  (三)总值班室负责上传下达的联络工作,保证通讯渠道畅通。及时将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需通知有关区、县级市和市属单位领导前来处理的,由总值班室直接传达。需调派警力处置的,统一由总值班室负责请示落实。
  
  (四)驻市政府武警中队负责市政府机关大院的警卫工作,防止信访人冲击机关。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维持现场秩序,将闹事者强行带离现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市政府机关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非正常上访情况,接到调派警力通知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平息事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执勤办负责维持信访秩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及时与信访、保卫部门互通情况。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六)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辖原则,各有关单位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非正常上访事项。
  
  四、处置原则和要求
  
  (一)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必须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坚持依法办事,准确运用政策法规,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处置,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尽快恢复市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确保机关安全。
  
  (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在接到处置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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