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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2-11-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3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1.公安机关接到调派警力的通知后,应派出足够警力迅速到达现场。非正常上访50人以内的,由广卫街派出所负责现场指挥处理;非正常上访 50人至200人的由越秀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指挥处理;非正常上访2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指挥处理。
  
  2.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主管单位接到通知后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非正常上访20人以内的由单位有关领导前来做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去解决问题;非正常上访20人至50人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前来做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去解决问题;非正常上访50人以上的大规模上访由单位主要领导前来做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去解决问题。
  
  3.交通、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为处置非正常上访提供运输、收容、医疗等方面保障,各处置单位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为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提供保证,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三)参与处置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责令上访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立即解散,自行离开现场。
  
  经教育后愿意返回当地解决问题的上访人,自行返回的交通费用自理。对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由上访人员所在地区、单位负责解决。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派警车护送出市区。
  
  五、处置预案
  
  (一)预案一:对在市政府机关门前及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的处置。
  
  1.发现上访人聚集、滞留市政府机关门前,值班门卫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和信访局,保卫科、信访局和执勤办民警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派人前往劝导处理。
  
  2.由信访工作人员协助保卫科和执勤办民警向上访人宣传《信访条例》,劝说信访人到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3.由保卫科及时调派保安人员协助执勤办民警维持秩序,掌握动态。并由保卫科及时向总值班室报告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4.由总值班室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传达领导的指示。需有关区、县级市和职能部门、主管单位领导前来处理的,由总值班室通知、落实有关领导迅速赶到现场负责处理,将上访人带回原地或单位解决问题。
  
  信访局负责通知有关区、县级市信访办和有关职能部门主管单位信访工作人员。
  
  5.需要调派警力的,由总值班室向办公厅领导请示并通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赶到现场维持秩序,落实处置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
  
  (1)静坐、示威、呼叫口号和散发传单或张挂横额标语的,应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说服教育,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围堵机关的,应及时劝阻,并立即设置警戒线,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3)经说服教育后仍滞留不走的,应责令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现场,必要时予以清场处理;
  
  (4)冲击机关、制造动乱或流血事件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预案二:对在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的处置。
  
  1.由信访工作人员宣传《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改正的对其正常的上访诉求按职责范围予以受理。
  
  2.批评教育后无效的,通知执勤办民警和保卫科协助维持接待场所秩序,同时报告总值班室,并视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由总值班室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传达领导指示。
  
  3.经接待处理后仍不愿意离开的,通知信访人所在区、县级市或职能部门、主管单位派人前来做工作,将信访人带回原地或单位解决问题。
  
  4.需要调派警力的,由总值班室向办公厅领导请示并通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赶到现场维护秩序,落实处置措施。
  
  5.对下列非正常上访行为,经信访工作人员教育无效的,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员将其带回:
  
  (1)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的;
  
  (2)在接待场所挑拨、煽动其他正常信访人,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
  
  (3)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的;
  
  (4)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的;
  
  (5)已经接待处理或已结案,信访人仍纠缠不休,不愿意离开的;
  
  (6)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7)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
  
  (8)其他违反《信访条例》和扰乱公共秩序,需要强制带离接待场所的。
  
  6.已作接待处理或已结案,信访人仍纠缠不休,至下班后仍不愿离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清场,强制带离接待场所,送回原地区、单位交有关部门处理。清场时间为中午12:30,下午6:30。
  
  7.对疑是传染病人来访的,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通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在接待场所发生信访人自杀、自残或急病发作的,立即拨打110、120电话求助或通知执勤办民警,以最快的方式送医院抢救。
  
  9.对盲流、乞丐人员闯入接待场所的,由执勤办民警会同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预案三:对在非正常上班时间来访的处置。
  
  1.由门卫值班人员告知信访人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有序信访,在正常上班时间来访政府才予受理。
  
  2.信访人不听劝告的,由门卫值班人员及时报告保卫科处理。保卫科可视情况通过总值班室报告办公厅领导。
  
  3.办公厅领导指示需要信访局作特殊处理的,由总值班室通知信访局派员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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