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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省残联2002年10月21日)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肢残矫治、聋儿语训、精神病防治等一批残疾人急需的康复重点工程,使15.3万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康复专业队伍由小变大,康复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与残疾人的迫切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基层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老区、边远山区的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康复服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步伐,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法,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通过实施一批康复重点工程,与推广简易、实用的康复方法相结合,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实现全省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至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完善康复工作体系,加强康复工作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康复工作体系。各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与服务。民政部门要在残疾人较集中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开展康复训练。 大力推行社区康复。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社区要组织残疾人的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指导残疾人在家庭进行康复训练,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建立和完善康复指导网络。要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各类康复协会的作用,建立专家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和用品用具服务、咨询、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并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康复人员素质。省有关部门要有计划的举办各种培训班,对康复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康复机构要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全国和省内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医学院校也应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加强康复医学教育。省卫生厅要将从事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列入计划,统筹安排,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为残疾人康复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大投入,对贫困残疾人提供特殊帮助 为了推动康复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各项康复任务的完成,应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二是抓好“三助爱心工程”的实施。利用每年“助残日”,按照省残联、省直机关工委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启动“助听、助行、助明”爱心工程的通知》(赣残联字〔2002〕22号)要求,积极做好“三助”资金的募集工作。三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四是争取国际合作,同时做好现有的霍洛基金会合作项目和国际狮子会的“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项目,推动重点康复工程的实施。五是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志愿者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