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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区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本市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拟订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四)办理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人事局下设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天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二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变更与考核 第三条 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人发〔2001〕136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驻津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应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和《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四份)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审批。 第五条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等区域性组织申请建立工作站,除应符合人发〔2001〕136号文件第九条之规定外,还应与在该区域内注册并申请设站的企业共同申报。 第六条 已建立工作站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等区域性组织内的企业要求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因设站单位学科调整或名称变更,需变更流动站或工作站名称的,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请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依照人发〔2001〕136号文件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 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流动站、工作站,经人事部批准,取消设站资格。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与管理 第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 设站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申请人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办理进站手续时,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生培养单位出具答辩通过的证明)。 以委托、定向方式培养的博士和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取得博士学位后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除提供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现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第十一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应将立项审查表和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签订的协议,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经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应将立项审查表和工作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双方协议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 第十三条 工作站与外省市的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应将进站材料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