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5.幼儿园的注册、注销、变更要严格履行程序。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应当到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应当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改变名称,变更法人或园长、办园场所等,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变更和变更登记;因故终止办园的,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消注册及注销登记;停止办园满1年的,视同办园终止,由办证机关收回办园注册证、标牌、登记证、公章。注册合格的幼儿园不得转让、买卖或租赁。
  
  6.严格幼儿园审批期限。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辖区注册机关提出申请后,注册机关要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对申请开办注册、变更注册、注销的幼儿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注册、变更注册、注销的幼儿园名单报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
  
  7.实行幼儿园年审制度。幼儿园举办者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包括办园目标、教职工培训、保教工作质量、资产和经费运行、安全教育、办园条件改善等情况)。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审合格的幼儿园要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对年审不合格的幼儿园,应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依法撤消登记,不得招生。
  
  8.严格幼儿园广告审批制度。幼儿园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生、教育教学等广告,必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经审批发布(印制)后,应送一份给审批机关备存。对有擅自发布广告,欺骗家长,欺骗社会行为的幼儿园,审批机关要严肃处理。
  
  9.非法、不合格幼儿园要坚决取缔及撤销登记。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办的幼儿园,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年审不合格继续招生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三、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
  
  10.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幼儿园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11.要制订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定期对幼儿园的房舍、设备、环境、教玩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加强防范措施,重点防范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传染病、儿童走失、火灾等事故,消除伤害幼儿的隐患。
  
  12.幼儿园要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切实预防幼儿集体食物中毒的发生,加强卫生消毒管理,严格进行餐具、玩具等消毒,预防疾病的传播。
  
  13.幼儿园不宜组织幼儿到远处郊游、演出。组织日常外出活动时,幼儿园领导要亲自带队,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场地及所用交通工具都要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幼儿安全。
  
  14.幼儿园要重视在日常生活中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使幼儿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识,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和家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
  
  15.加强幼儿园的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群防群治,警民合作,严厉打击扰乱幼儿园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16.建立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地、各幼儿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深化办园体制改革,保障经费投入,促进幼儿教育可持续发展
  
  17.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应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方针,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全日制与半日制、双休日制相结合,日托制与寄宿制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探索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机制。
  
  18.各级政府要办好公办幼儿园,使其逐步成为当地的示范幼儿园。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还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对于部分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幼儿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在政府统筹下,将所办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社区办园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