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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校(园)内生活设施(含学生宿舍、学生及教工食堂、校内单身教工宿舍等);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智障学校)的康复训练、技能训练设施; 5.校外教育设施(含电化教育馆、教育电视台、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生军训基地等)。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展览馆; 2.剧场、排演场(馆)、音乐厅; 3.社区文化站; 4.少年宫、少年之家、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业余学校中的非营利性项目。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专科)门诊部(所)、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临床检验机构; 2.各级政府所属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 3.各级政府所属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卫生执法监督设施。 (十)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 2.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含体育场馆的停车场、道路、绿地,运动员宿舍、食堂、浴室、文化学习、健身、医疗、医务监督和身体恢复等专用设施,体育比赛和训练专用物品仓库及其管理设施等); 3.用于全民健身的大众性体育活动场馆及设施。 (十一)非营利性住宅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1.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 2.老年人活动站、卫生站、牛奶站、热力交换站、锅炉房、密闭式清洁站、公共卫生间。 (十二)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农贸设施用地。 1.经营农副产品比重达到70%(其中经营蔬菜的比重不低于50%)的新建市场; 2.住宅楼或临街建筑首层或半地下室安排集贸市场应分摊的部分。 (十三)居住用地。 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2.实行政府限价的康居(安居)住房及廉租住房; 3.大学生公寓; 4.经批准的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宅项目; 5.列入本市“十五”计划的危旧房改造地区内按照国家优惠政策用于安置居民的住宅; 6.利用各级财政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单位自有(筹)资金,在原自用土地上建成并执行房改政策的普通住宅(含单身职工集体宿舍); 7.联建、合建项目中原用地方分成的且执行房改政策的住宅; 8.绿化隔离地区项目中建设的农民自住房屋部分住宅。 (十四)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2.收容遣送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3.殡葬设施。 三、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五)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生产、管理设施及周边安全防护设施; 2.油(气)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3.油(气)储藏、输送、运输设施。 (十六)煤炭设施用地。 1.煤炭生产、加工场地及其管理设施; 2.煤炭生产、加工附属配套设施; 3.煤炭及为矿区服务的物资储存、转运、供应、运输设施。 (十七)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枢纽工程(含挡水、泄水设施,引水(尾水)系统,分洪道,水库淹没区及附属配套、管理设施等); 2.江河治理与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含堤防、河道治理、水闸、泵站、涵洞、桥梁工程和管护设施,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3.灌溉、排涝系统设施(含取水系统、输排水、泵站、水厂设施等); 4.防汛抗旱设施; 5.水文气象及水资源、水环境测报设施; 6.水土保持管理设施(含管理站、苗圃、实验地、科研技术推广所等); 7.城市河湖等水环境监测、整治及其管理设施。 (十八)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厂房及生产、管理设施; 2.电力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3.输变电、配电设施; 4.发(变)电厂厂区周围山体护坡、防护林及防排洪设施。 (十九)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含专用线)、车站及站场中非营利性设备、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专用设备、器材、材料生产设施; 4.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5.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废旧料场; 6.铁路附属配套设施(含环境保护设施,专用通信设施,专用供电、排水、供暖、制冷、节能设施等)。 (二十)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 2.公路管理、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