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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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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校(园)内生活设施(含学生宿舍、学生及教工食堂、校内单身教工宿舍等);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智障学校)的康复训练、技能训练设施;
  
  5.校外教育设施(含电化教育馆、教育电视台、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生军训基地等)。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展览馆;
  
  2.剧场、排演场(馆)、音乐厅;
  
  3.社区文化站;
  
  4.少年宫、少年之家、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业余学校中的非营利性项目。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专科)门诊部(所)、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临床检验机构;
  
  2.各级政府所属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
  
  3.各级政府所属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卫生执法监督设施。
  
  (十)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
  
  2.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含体育场馆的停车场、道路、绿地,运动员宿舍、食堂、浴室、文化学习、健身、医疗、医务监督和身体恢复等专用设施,体育比赛和训练专用物品仓库及其管理设施等);
  
  3.用于全民健身的大众性体育活动场馆及设施。
  
  (十一)非营利性住宅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1.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
  
  2.老年人活动站、卫生站、牛奶站、热力交换站、锅炉房、密闭式清洁站、公共卫生间。
  
  (十二)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农贸设施用地。
  
  1.经营农副产品比重达到70%(其中经营蔬菜的比重不低于50%)的新建市场;
  
  2.住宅楼或临街建筑首层或半地下室安排集贸市场应分摊的部分。
  
  (十三)居住用地。
  
  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2.实行政府限价的康居(安居)住房及廉租住房;
  
  3.大学生公寓;
  
  4.经批准的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宅项目;
  
  5.列入本市“十五”计划的危旧房改造地区内按照国家优惠政策用于安置居民的住宅;
  
  6.利用各级财政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单位自有(筹)资金,在原自用土地上建成并执行房改政策的普通住宅(含单身职工集体宿舍);
  
  7.联建、合建项目中原用地方分成的且执行房改政策的住宅;
  
  8.绿化隔离地区项目中建设的农民自住房屋部分住宅。
  
  (十四)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2.收容遣送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3.殡葬设施。
  
  三、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五)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生产、管理设施及周边安全防护设施;
  
  2.油(气)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3.油(气)储藏、输送、运输设施。
  
  (十六)煤炭设施用地。
  
  1.煤炭生产、加工场地及其管理设施;
  
  2.煤炭生产、加工附属配套设施;
  
  3.煤炭及为矿区服务的物资储存、转运、供应、运输设施。
  
  (十七)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枢纽工程(含挡水、泄水设施,引水(尾水)系统,分洪道,水库淹没区及附属配套、管理设施等);
  
  2.江河治理与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含堤防、河道治理、水闸、泵站、涵洞、桥梁工程和管护设施,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3.灌溉、排涝系统设施(含取水系统、输排水、泵站、水厂设施等);
  
  4.防汛抗旱设施;
  
  5.水文气象及水资源、水环境测报设施;
  
  6.水土保持管理设施(含管理站、苗圃、实验地、科研技术推广所等);
  
  7.城市河湖等水环境监测、整治及其管理设施。
  
  (十八)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厂房及生产、管理设施;
  
  2.电力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3.输变电、配电设施;
  
  4.发(变)电厂厂区周围山体护坡、防护林及防排洪设施。
  
  (十九)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含专用线)、车站及站场中非营利性设备、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专用设备、器材、材料生产设施;
  
  4.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5.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废旧料场;
  
  6.铁路附属配套设施(含环境保护设施,专用通信设施,专用供电、排水、供暖、制冷、节能设施等)。
  
  (二十)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
  
  2.公路管理、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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