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及绿化苗圃;
  
  5.公路主枢纽,长途汽车客、货运站(场)中非营利性设施;
  
  6.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二十一)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含跑道、滑行道系统、升降带、各类机坪、机场围界、巡场路等);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含航站楼、货运库站、危险品等特殊货物业务仓库等);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设施(含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设施,航行情报、航务管理、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等);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和校验设施;
  
  5.供油系统设施(含运输、中转、储油、加油设施等);
  
  6.民用航空配套设施(含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设施,机场公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训练机场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十二)特殊用地。
  
  1.外事用地(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
  
  2.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
  
  3.监狱;
  
  4.劳教所;
  
  5.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
  
  6.公检法部门建设的侦察、审判楼(庭)。
  
  (二十三)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用地。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或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集团,且国有股权占50%以上,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作价入股且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5.国有企业分立后,土地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的;
  
  6.国有企业为安排下岗人员再就业,占用原厂房在企业内部兴办第三产业的(原厂房出租、转让的除外);
  
  7.国有企业的职工住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
  
  8.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未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且不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的;
  
  9.本条第2至6款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二十四)非营利性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改变原自用划拨土地用途,自筹资金建设的自用非营利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厂房、车间、仓库、锅炉房、实验室、配电室、车库、内部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环保、消防设施等);
  
  2.依照本市实施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政策规定和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安排,中央、市(区)属企业迁离原厂址,利用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费在其他自有用地或新增土地上重新建厂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