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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指日常公用类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费(一、二类会议)、大型维修费、专项购置费(专用材料、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购置)等。 专项补助类项目,指对部分单位的特殊支出安排的专项补助,包括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精减下放人员补助、武警等单位基层生活补助及岗位津贴等。 专项投资类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类项目。 专项计划类项目,指国家及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三)追踪问效原则。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是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基础。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部门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省级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在二级单位和本级部门内部设立项目分库。 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项目申报表格、项目支出预算报表,统一制定项目排序标准;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要严格管理,确保进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是经过严格科学的研究论证、审核后的合规项目。 第八条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进行合理排序。 合理排序是指对项目在科学论证、核实项目目标、技术标准、占用的公共资源、支出标准和测算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第九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项目库中的项目分为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延续项目是以前年度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项目是预算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滚动管理是指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省级部门将延续项目和当年部门专项支出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预算。省财政对进入财政项目库本年度未安排预算的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统筹考虑。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急需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项公用类、专项补助类、专项投资类项目支出预算统一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专项计划类项目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 (二)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合理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省级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申报项目,除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个别特殊事项外,原则上要参照本单位前3年专项支出的平均水平进行编制。对新增的必保项目,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必须单独注明,并且在顺序排列上予以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