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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省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分类审核。 对省级部门申报的专项公用类项目,按轻重缓急择优安排;对专项补助类项目,在核实补助人数等因素的基础上核实所需补助数额;对专项投资类项目,根据有关部门批复的投资计划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省级部门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对申报的专项计划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排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有关部门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二)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四)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五)其他需要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按照项目排序核定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对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将部门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批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变更、终止而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省财政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编入下一年度预算结转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追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及时对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情况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要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追踪问效,效益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