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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116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税局、地税局、南京海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南京海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3月)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深入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结合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下同)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一)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允许和限制类项目;
  
  (三)项目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国内银行贷款,不含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国家规定的省级审批限额以内的技改项目:即国内投资项目,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加工业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
  
  第三条 凡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计划(指国家、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专项计划)项目以及国家与省政府规定需报批的项目,仍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项目备案由省、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贸委(局)实行两级管理。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总用汇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或总用汇100万美元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授权各市经贸委(局)按本办法实施备案管理。
  
  第五条 属于省经贸委备案范围内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需分别如实填写《国内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经所在地市经贸委(局)(省属单位企业报其主管部门)核实并盖章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收到《国内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国内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各市经贸委(局)备案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市参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有关材料是指:(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备案前需办理审核或核准手续的项目,备案时需出具有效的审批或核准证明;(2)已办理过项目备案手续的企业在申报备案新的项目时,需提供已备案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3)项目拟采用的引进设备及国产设备清单;(4)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副本作核查之用,核查后退企业);(5)外商投资技改项目还需提供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资信及法定代表人材料;(6)备案管理机关或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六条 备案项目在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调整,应按备案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由备案管理机关收回原备案项目通知书,予以销号。
  
  重大调整是指:项目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10%以上。
  
  第七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经贸、银行、建设、国土、环保、税务、海关和安监等部门按原规定需根据项目批复办理相关手续的,现改为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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