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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切实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显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和资本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有利于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最大化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批租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意义,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并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廉政纪律,切实抓好落实。
  
  二、准确把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凡是商业用地、旅游用地、商品住宅、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工业厂房等用地)、娱乐设施用地以及以商业为主的综合用地,均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其中:对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使用者的;
  
  或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或对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一般应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除获取较高土地收益外,还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要求的,或者土地用途及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有一定限制的,一般应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其他情形的,可以采取挂牌方式供地。
  
  三、认真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在土地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开标会、拍卖会和挂牌交易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评标、定标和拍卖应当按事先公布的评标标准、方法和竞买规则进行,并遵守规范的程序。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底价、挂牌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等,都应当集体决策。招标拍卖中,投标人和竞买人少于3人的或者所有投标和最高应价均低于标底和拍卖底价的,应当终止本次招标拍卖,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交易。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拍卖公告、评标标准和方法、竞买规则、投标人和竞买人资质条件、开标过程、拍卖会过程、招标拍卖结果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于招标标底、拍卖挂牌的底价、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等,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四、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建立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经营性土地要科学经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实行控制。根据当地经营性土地市场的供求变化,制订供应计划,适时投放市场,防止经营性土地供过于求。
  
  建立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赣府发〔2000〕41号)要求,尽快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要将需盘活的国有划拨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拟用于经营性项目用地、企业需整体转让、整体外迁的土地等,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在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后,根据市场用地需求状况,有计划地投放市场,交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运作收益归政府所有。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采取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以及通过贷款等方法筹措,金融机构应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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