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85号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2002-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直辖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加强文化工作,使我市城乡基层文化建设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但是,我市基层文化建设还存在着活动设施简陋、专干队伍不齐、部分农村文化生活贫乏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城乡文化阵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文件和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提高对基层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抓好基层文化建设工作提高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总目标、总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以及把重庆建设成为与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相适应的文化中心的高度来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内在要求;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把基层文化工作当成各级政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执政为民,勇争一流的硬任务,努力开创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二)明确基层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各类群众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三)基层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确保基层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2.坚持重在落实,切实加快基层文化建设的发展;
  
  3.坚持与时俱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不断创新;
  
  4.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文化建设;
  
  5.坚持依法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二、按照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的要求,加强基层文化的基本设施建设
  
  (四)至今尚无图书馆的区县“十五”期间内要完成建馆任务;文化馆、图书馆在建工程要加快进度,尽快建成投入使用。
  
  (五)“十五”期末,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起集文化、宣传、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或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建成一批示范站,建成一批达标站,消灭乡(镇、街)名不副实的“挂牌站”。
  
  (六)大力开展文化站建设“一帮一”活动。区县(自治县、市)各部委、办、局确定辖区内的1个贫困乡镇为帮扶点,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扶持力度,帮助该乡镇建成达标文化站。市级各部门也要开展相应的帮扶工作。
  
  (七)“十五”期间,县县建起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有条件的乡镇试办老年学校,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或机构)应设立老年活动场所。
  
  (八)启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逐步建成我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市级中心”,建成一批区县基层中心,建成一批覆盖城乡的基层网点。
  
  三、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加强基层文化基本队伍的建设
  
  (九)各级政府设立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或机构)属公益性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应按要求配齐编制和设置业务门类。
  
  (十)采取学历培训、岗职培训、上挂下派、交流锻炼等办法,提高群众文化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
  
  (十一)乡、镇、街道设立综合性的文化站(或机构),配齐配强文化专干1人以上,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因提拔、调离、解聘、死亡等原因造成文化专干缺额的必须及时补充,不能取消编制;文化专干的聘用、提拔、调离、考评、解聘要充分听取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利用各种活动发掘、团结、凝聚一批民间艺术人才和群众文化活动骨干,每两年命名一批市级民间艺术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