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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法发[2002]140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我局制定了《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我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引导企业增强信用观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改善首都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信息归集、报送职能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一定要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归集、审核以及报送工作,确保及时、准确。
  
  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推动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促进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管理方式和手段的重要举措。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业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表彰评优等活动中,应当及时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充分利用该系统履行好劳动保障的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依法行政。
  
  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的贯彻实施,及时准确地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信用信息记录(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提交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有效的企业信用参考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集、登记、移送企业信用信息记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下列处室、单位按照本细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归集、审核、登记、移送工作:
  
  (一)法制处负责移送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局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书面材料的对外移送;
  
  (二)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工作;负责与相关单位信用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联网的维护工作;协助法制处做好电子版材料的接受和对外移送;
  
  (三)就业处、培训处、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市劳服管理服务中心、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单位,负责本机构审批以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企业身份信息记录的接受、归集和审核、移送工作;办公室负责企业良好信息的审核工作;
  
  (四)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负责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接受、汇集和审核工作;负责本机构查处的、以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的归集、登记和局内移送工作;
  
  (五)法制处、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代表我局作为第三人协助市工商局做好有关法律纠纷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归集、登记、审核,以及向市局相关处室、单位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证,包括《职业介绍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二)许可证、资质证年检结果。
  
  前款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消的内容以及有效期限。
  
  企业身份信息经主管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法制处对外移送。
  
  第六条 企业良好信息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劳动保障局奖励、表彰的情况。
  
  企业良好信息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经承办处室、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市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后,由法制处对外移送。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不良行为,记入提示系统: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二)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
  
  (四)企业在一年内发生两起30人以上集体争议,经劳动仲裁审理,属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仲裁结果完全败诉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经劳动仲裁审理,企业完全败诉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年度内同类型案件超过三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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