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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徐政办发[2002]191号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2002-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2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为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极易被私自炒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氯酸钾被烟花爆竹生产者违规添入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经常引发重大爆炸事故。为从源头上杜绝使用硝酸铵 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硝酸铵、氯酸钾严控严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2002年9月30日开始,硝酸铵、氯酸钾已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二)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经贸、供销、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重新审核,切实掌握底数情况,进一步规范对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
  
  (三)暂停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鉴于某些农作物对硝态氮肥的需要,允许将硝酸铵作 为改性处理(制成复合肥或者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还原后作为化肥销售、使用。改性处理后的硝态氮肥,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新的产品标准。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对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的硝酸铵化肥暂时封存,待调查摸底后统一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四)规范对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购买行为。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按照民爆物品的管理规定,由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专营。供销、农资、商贸等部门原有的经销点,立即 停止销售硝酸铵、氯酸钾。今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经市经贸委批准(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仍可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办法 ),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市区(不包括贾汪)单位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 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对雷管实行编码打号,是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 重要手段。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2002年9月30日后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均不得出厂。对目前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有条件补号的可以补号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我市雷管生 产企业,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化工有限公司已于今年6月1日前全部更换了雷管编码打号生产线,并通过了省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市经贸委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督促生产企业健全雷管编码打号工作制度,完善编码打号工序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刻痕深度编码打号,确保雷管编码打号清晰,易于识读登记。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码打号雷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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