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提出的目标,结合我省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订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一种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结核病在我省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成为严重的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问题。据湖南省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资料估算,我省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20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8万人,每年因结核病死亡1万余人。肺结核病人80%在农村,是我省农村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省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自1992年到2001年,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实施了湖南省结核病控制项目。到2001年底,全省共免费发现和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病人 243553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179506人。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平均治愈率为91%。1997年省设立“湖南省农民结核病治疗救济基金”,在31个贫困县实施,免费发现和治疗新发涂阴肺结核病人共计10329人,治愈率达95%。两个项目的实施,使我省结核病疫情大幅度下降。到2000年,我省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从1990年的764/10万下降至310/10万,涂阳患病率从179/10万下降至107/10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当前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艰巨。全省仍有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人群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策略);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体系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病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今后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我省结核病控制工作的成果难以巩固,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主要是徐阳和新发重症涂阴肺结核病患者)给予提供结核药物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二)2010年,全省以县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三)2005年,全省发现和免费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12万;2010年,全省累计发现和免费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25万。
  
  四、工作指标
  
  (一)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疑似肺结核病患者的转诊率达到90%;2010年达到95%。
  
  (二)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90%;2010年达到95%。
  
  (三)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2010年达到95%。
  
  (四)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85%;2010年达90%。
  
  (五)2005年,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2010年达到90%。
  
  (六)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2010年达到95%以上。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完善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增强实施本规划的能力。进一步加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执行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监控、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市州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其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