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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文字号】 云计收费[2002]1188号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计委关于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计委:
  
  
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三乱”,保护企业、农民和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分关心的问题。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也是价格部门从我国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到的价格工作坚持为“三农”服务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用重大、意义深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计委有关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必须在全省农村乡镇、行政村全面建立起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推动全省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2001年1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下发以来,绝大多数地州市政府成立了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机构,下发了文件,公示工作正在全省逐步推行。但是,从总的情况看,我省公示工作已经落后于全国。一些地方公示工作进展迟缓,甚至仍停留在文件上。必须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迎头赶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真正提高到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起来。
  
  全省公示工作的目标,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必须在2002年底以前,把涉农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80%以上行政村的公示栏(牌、墙,下同)等设立起来;其余的行政村也要在2003年2月1日以前把公示栏等设立起来,全面完成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同时,各地也要按照省政府云政发[2001]172号文件的要求,在2003年底以前建立起城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二、要进一步加强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办法组织实施。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进行统一安排,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农业、林业、水利、司法、公安、工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教育、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部门所有涉农价格和收费单位建立公示制度的工作。
  
  各级计划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提出本地区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和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切实加强对公示工作的指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抽调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深入农村第一线,了解掌握公示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做法及成效,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执收单位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经验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计委报告,2002年12月底前向省计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原则、办法、程序和纪律等要求执行。乡镇政府、村级行政组织的综合性公示栏,应将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作为主要公示内容。包括涉及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农机服务、有线电视收视等收费及水、电等价格。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收取的乡统筹、村提留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及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规定实行公示。我省已完成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的税收也应同时进行公示(目前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的公示栏(牌)应预留相应的栏目)。公示栏的样式应按《云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见附件),并结合公示内容以县为单位统一规定。其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规范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规范设置。同时建立起公示栏管理、维护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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