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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执收单位,也要在各执收点按照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及公示制度的要求,对所执收的收费和价格项目、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等内容予以公示。 (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防止将越权定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之机,向农民强行集资、摊派、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对授权各地制定的收费标准(包括在规定幅度内制定的),公示时按当地根据规定权限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同时应将省以上有权机关名称及相关文号一并公示。 (三)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与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规定相结合。公示栏是宣传国家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设施。收费许可证是执收单位合法收费的资质凭证。不得以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取代公示设施,也不得以公示设施取代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栏一般应在农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设立,收费许可证应在各执收单位的收费场所悬挂,实行亮证收费。 (四)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与农村价格管理相结合。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公示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和基层价格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作为普及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推行公示制度宣传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推行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动员广大农民群众依据价格政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公示制度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依法查处乱收费,健全农村价格管理工作,包括完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和明码标价等工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让广大农民群众遇到乱收费有办法反映、有地方反映、有人受理反映。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查处反馈制度,让农民真正感受到公示工作的作用,充分发挥公示制度在依靠和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价格和收费监督方面的作用。 2003年1月,我委将组织检查组有重点地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也应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组织对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附件: 云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样式 序号 收费 计费 收费 收费 批准机关 备注 项目 单位 标准 范围 及文号 序号 收费 计费 收费 收费 批准机关 备注 项目 单位 标准 范围 及文号 说明:若收费内容变更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监督电话: 举报电话:12358 注:乡镇政府、村级行政组织设置的综合性公示栏(牌),其规格不得小于200×100厘米;各执收单位的公示栏(牌),其规格应根据执收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多少来确定。公示栏(牌)的制作材料要能长期保留,不褪色;格式规范,字体端正;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