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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负责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健全法制。实行依法治商,加快制定有关现代流通形式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保护合法经营者,打击违法经营。 负责单位:省法制办、省质技监局 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计委、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 十、加强流通业人力资源开发。 (一)抓好流通企业在职员工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的适用性培训,加强对现代流通理论知识、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 负责单位:省经贸委 (二)在高校增设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数量。 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十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管理体系,培育和发展一批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承担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服务。 负责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十二、扶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发展。加快各类流通行业协会特别是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的行业协会建设。 负责单位:省经贸委 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改革开放办 十三、重点支持效益好的大中型流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增资扩股、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途径募集社会资金,扩大经营规模。 负责单位:省改革开放办、省计委 配合单位:省经贸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证监会福州监管办 十四、对连锁企业开办门店、有关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发展电子商务所需资金,在企业自筹、有关部门支持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可向金融单位申请贷款,金融部门按人行规定利率优先贷款,并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负责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各商业银行 十五、对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和重要农产品市场检测检疫、信息系统建设等重点项目,“十五”期间省计划、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地财政也酌情给予支持。省财政扶持山区和边界县的市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政策延长到2005年,并扩大到全省重点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负责单位:省财政厅、省计委 配合单位:省经贸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六、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提高流通业用地比重。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的工业企业,并将工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流通业。在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价作为法人资产出资。企业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不变。商业、餐饮服务业、仓储运输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要申请政府进行收购储备,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在郊区另行征地或安置职工。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要为物流配送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良好的服务,把物流配送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负责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十七、具有一定用电规模的商贸企业、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用电价格,具体用电类别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确定。 负责单位:省经贸委、省物价局 配合单位:省电力有限公司 十八、对于我省连锁企业的税收,省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适用范围为全社会商贸企业。在省内跨区域的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实行由总部汇总交纳增值税、所得税的,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财政利益转移办法,扶持跨地区连锁企业发展。 负责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从2002年开始,商贸流通企业进行信息管理、物流配送、生鲜经营等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备案确认、省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负责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贸委 二十、对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已登记的运送鲜活商品小型货车,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适当放宽白天进市区限制,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