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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75号
【颁布时间】 2002-12-02
【实施时间】 2002-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办法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二00二年十一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根据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镇化发展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战略任务,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主线,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强化社区消防的综合功能,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依靠社区基层组织,落实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居委会为依托,社会单位、行业部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
  
  (二)以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为龙头,大力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和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青海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要求,到2004年底前,未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的城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新编的城镇总体规划,必须包含消防规划。旧城改造,要补上消防基础设施的“欠账”。新建社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做到一步到位。要依托社区治安岗亭、社区警务室和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设立消防执勤点,安装报警电话,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随时接受群众的求助。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要严格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三)大力加强消防力量,不断提高社区和小城镇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小城镇,要抓紧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城市和小城镇,要依托现有保安、联防等队伍,将消防与治安联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一专多能,担负起对小城镇的防火检查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现有社区必须尽快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有条件的社区可借鉴外地经验建立志愿消防站。
  
  (四)以提高居民消防安全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向广大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常识。一是要按照省上10部门《关于利用消防站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社区要组织单位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参观消防站,自觉接受消防宣传教育;二是要在社区内定期开展消防常识培训,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社区内各类小型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电子游戏厅、旅馆、餐馆、家庭式小作坊等经营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工作重点
  
  社区消防建设的重点为西宁、格尔木、德令哈市,各州府所在地;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重点为县以上所有城镇。
  
  四、工作措施
  
  (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推动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中,要利用消防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实施范围和目标要求,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入手,从基础抓起,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居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稳步、健康发展。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抓好社区建设,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铸造工作平台。要不断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社区建设深入发展。要加强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消防知识培训工作,提高社区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社区消防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坚持“重心下移”、“费随事转”的原则,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积极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的改革,为社区居民在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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