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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关于本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挡潮、除涝、灌溉、降渍、调水五大水利工程体系,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防洪安全保障和水资源供给保证,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这些问题导致了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通过3到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体制理顺、机制搞活、机构合理、人员精干、服务优质、环境优美、运行高效。
  
  1.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流域性水利枢纽和跨流域调水控制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流域性河道堤防、湖泊(湖荡),实施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省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对防汛岁修以及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实施具体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两个县(市)以上、一个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两个乡(镇)以上、一个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受益和影响在一个乡(镇)范围内跨村的且无水管单位的公益性工程,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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