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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关于本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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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省属及省指定翻水站执行贫困县农业灌溉电价。根据水资源有偿使用要求,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价要逐步理顺,分步到位,并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尽快出台《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理机构。
  
  3.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改进水费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逐步实行水费自收,提高缴费率。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拨款方式。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基础上,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的20-30%;防洪保安资金的10%-20%。省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
  
  3.改革财政拨款方式。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科学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要积极有序地对财政拨款方式加以改革,逐步将现行的按水管单位人员编制数拨款,转变为按水管单位人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拨款。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水费收支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关加强对水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防汛抗旱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经营性水管单位要按照水管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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