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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当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分管市长,并迅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应通知市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 应急处理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 路、水、电、气、通信等有关设施,立即组织河道、桥梁排险、疏通、修复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现场管理措施,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证道路畅通,保证指挥、抢险、救护车辆进出有序,预防和防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计划、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建设、规划、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调集起重等施工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参加抢险,为事故处理提供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八)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五、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 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由各专门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等; (6)紧急安排技术专家等。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设备、设施)保障; 5.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通讯保障、交通车辆保障。 六、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