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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并 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特大事故的新闻报道。新闻部门按照规定适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有关事故情况,新闻稿件须经有关应急救援办公室及市委宣传部审核。 (三)徐州市境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安委 会办公室备案。 (五)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任何贻误时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更为严重或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必须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工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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