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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律师协会
【颁布时间】 2002-12-0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设立的律帅事务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律师事务所按受委托在省外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参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收费。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先人协商确定。
  
  律帅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因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律帅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所办法律事务的程序,各阶段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费用的计算方法。
  
  律帅事务所应在本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收费。
  
  第四条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中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限等,由律帅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由税务部门核定的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
  
  (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
  
  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
  
  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取500-5000元;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每件收取1000-5000元;
  
  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2000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在不低于本条标准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500-2000元
  
  10001元至100000元以下 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4%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3%
  
  100000l元至5000000元部分 2%
  
  500O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 l%
  
  10000001元以上 0.5%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仲裁、商标专利。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
  
  四、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收费;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挂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如代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比行政诉讼案件更为复杂,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五、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
  
  每件收取50-2000元,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第六条 其它:
  
  1、国务院审核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下限允许按前列各项标准下限的50%下浮执行。
  
  2、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对某些案件充分协商,以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
  
  3、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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