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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维修行业形象,切实维护广大守法经营者和车辆用户的正当权益,努力提高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车辆道路行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让车辆用户用上“放心车”。根据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交运安[2002]190号)(以下简称《维修专项整顿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维修行业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维修专项整顿通知》的要求和全省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我市汽车维修市场存在个别无证经营,以免费安装配件为名变相非法从事汽车维修作业,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和维修质量等社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加大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控力度。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整顿经营条件不达标和经营不规范企业;建立诚信机制,完善行规行约,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强化维修质量监管,重点打击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行为,树立规范作业意识。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顿,打击非法经营,净化汽车维修市场。加快引导企业结构调整,建立诚信维修氛围,力争一、二类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全部达标,维修企业的维修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执行省地方标准《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实现工艺标准化,作业规范化,维修质量明显提高,维修质量投诉率在千分之一以下。执行《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维修工时,维修单价实行公示制。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维修收费混乱现象得到遏制,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汽车维修行业形象明显改观。 二、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取缔非法经营,建立良好的维修市场秩序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997)的技术条件和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有关规定,经交通部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后,方可按照核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1、对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将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对经审查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我市维修行业有关规定的,限期到交通部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审批手续,方可继续营业;对经审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大企业自身技改力度或与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实施联合、重组,形成连锁化经营,经技改或重组后达到资质条件的,允许其继续经营;对拒不按规定取得维修经营资格却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将坚决取缔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予以处罚。 2、汽车维修企业要以核定的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汽车维修业务。二类维修企业应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汽车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和小修作业,不得超作业范围承担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业务;三类维修业户应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专项小修作业;不得超作业范围从事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作业;从事三位一体或四位一体(即3S或4S)特约维修企业必须达到一类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已从事3S或4S特约维修的二类维修企业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改或实施与具备资质的企业联合、重组,达到相应资质条件,在整改期内,必须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特约服务。 3、配件销售业户必须按照核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以免费安装为名变相从事汽车维修作业,超范围经营的,应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予以处罚。 (二)严格审核维修企业经营资质条件,把好维修市场准入关。 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我市2002年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年度审验将与专项整顿相结合,对全市各类维修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经营资质审核。对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达不到国家开业条件标准要求的;企业管理松、散、乱,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维修生产的;经营行为不规范,有维修欺诈行为的;维修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全员持证上岗的;安全生产达不到《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的,将限期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实行停业整顿。对整改不明显,逾期仍不达标的,将强制其退出维修市场,收缴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与工商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