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哈地税发[2002]1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接上页]

  答:根据营业税法规规定,取得预收款不能作为营业收入额征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但据了解,有部分企业取得预收款时不按规定使用往来票据,而是使用发票,即取得了法定收入的合法凭据。为此,从事营业税项目的纳税人在取得预收款时开出正规票据(发票)的,应视为取得营业收入额(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应征收营业税。
  
  十一、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接受其他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的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接受其他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的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是一项提供技术的劳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二、建安施工企业包工不包料的施工项目,对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征收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答:建安施工企业包工不包料的施工项目,对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征收营业税时,不能重新组成计税价格,应按建设方材料成本作为计税价格,征收营业税。
  
  
2002年10月31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