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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规土[2002]720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贡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出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运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己付定金;己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____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及派出机构备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发包人____份、勘察人____份。
  
  发包人名称:勘察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经办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制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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