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母婴安全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制定的《陕西省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母婴安全行动计划
  
   (省卫生厅)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现《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和《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使全社会形成关注母婴安全的共识,特制定《陕西省母婴安全行动计划》,作为2002—2005年全省母婴保健工作的行动指南。
  
  一、背景
  
  “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我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和《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妇幼保健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130.8/10万下降到2000年的66.28/10万,婴儿死亡率从4560下降到32.4360。但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我省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仍然较高,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的妇幼保健工作仍处于落后状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可避免和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死亡占孕产妇死亡总数的88.9%。因此,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开展以母婴安全为宗旨的行动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目标
  
  以2000年为基数,到2005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下降1/8;婴儿死亡率下降1/10;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下降1/5。
  
  主要目标:
  
  1.孕产妇产前检查覆盖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
  
  2.城市高危孕产妇管理率达100%,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农村高危孕产妇管理率达95%以上,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0%以上,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
  
  4.以2000年为基数,因产后出血引起的孕产妇死亡减少1/3。
  
  5.保护和支持自然分娩,剖宫产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6.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达标率达95%以上。
  
  7.家庭接生人员培训率达100%,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率达100%。
  
  8.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95%以上,农村达70%以上。
  
  9.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10.母乳喂养率达到80%以上。
  
  11.产、儿科医生、助产士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培训合格率达100%。
  
  12.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80%以上,农村达50%以上。
  
  13.省、市医疗保健机构要开展产前诊断工作,70%以上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适宜技术。
  
  三、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营造全社会关注母婴安全的氛围。母婴安全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对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扶持妇幼保健事业,关注母婴安全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母婴安全工作,将母婴安全行动计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协调财政、民政、计生、宣传、妇联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部门搞好此项工作,形成保护母婴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突出政府行为,确保妇幼保健工作经费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要求,建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到2005年,力争使人均妇幼卫生事业费达到1.5元以上;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卫生工作的决定》,把“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要求落到实处。要对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全额拨款,确保乡妇幼专干的工资和村接生员的补贴按时发放。
  
  (三)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产科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制,严禁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书》的机构和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同时,要依法行政,加强母婴保健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条件和手段,强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秉公执法。
  
  (四)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在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中,各级政府要按照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网络建设,确保妇幼保健网络健全,努力做到房屋、设备、技术、人员四配套;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妇幼保健科或妇产科,至少有一名合格的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妇幼保健工作,配备一名合格的儿科医生负责本乡镇儿童常见病的防治工作;每村确定一名兼职妇幼保健人员,协助乡镇妇幼保健人员做好当地的妇幼保健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