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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中退出,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以效益为优先衡量标准。亏损行业、企业要率先进行这项改革,有效益的竞争性行业、企业也要主动积极地退出。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劣势企业,要通过破产平稳退出市场。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破产指标,不具备政策性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破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根据企业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退出工作,不搞一个模式,注意规范操作。产权处置要严格进行资产评估,并在经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及国家税款。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八)实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着力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问题。引导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未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持股和吸引社会投资等形式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大幅降低国有股比重。国有股权份额降低程度和速度,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情况,酌情处理。对国有经济仍需控制的领域和行业,国有股权继续保持控股地位。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股比重可逐步由控股到参股,也可完全退出。在抓好工业企业改制的同时,加快农业、建筑业、商贸流通、交通邮电、外贸、旅游等其他行业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省级国有企业面广量大,为实施有效监管,可以适当归并、整合,对其中的大多数,按属地化原则划归所在地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市属企业划归企业所在的区(市、县)管理。 (九)着力解决敢改和会改的问题,大力推广泰州市“三置换一保障”和南京市资产、劳动关系、债务“三联动”的做法,与改制同步退出国有资本、盘活土地使用权、核销不良资产、妥善处理各种债务以及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等。督促企业严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严把清产核资关、财务审计关、资产评估关、方案审核关、民主决策关,该走的程序一定要走,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严禁暗箱操作,确保改制工作有序进行。 四、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执行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监事会监督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作用。重点抓好上市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和国有骨干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工作,督促企业尽快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董事长、总经理应予分设。 (十一)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按照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三个层次”模式运作,加快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着力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等文件精神,抓紧向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对国有资产数量较大的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发挥监事会程序监督及财务总监全过程监督的作用;对中等规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般委派监事会;对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般委派财务总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规模大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在按《公司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同时,也可派出财务总监,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抓紧制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业绩考核、资产收益收缴等具体办法。 (十二)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的要求,规范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划拨土地,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各地要尽快建立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充分发挥其收购、盘活、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资产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政府作价出资、入股到国有企业中的土地资产。采取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实现国有土地资产退出,出让金或租金可以适当优惠,由财政、国土部门研究制定具体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