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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十三)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与社会保障能力和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改制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企业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同时原企业应与职工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并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分以下情况处理: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今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一次性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今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企业一次性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费用分段计算,其中,按改制前职工工作年限计算的费用,财务上按扣减国有股分红、国有股份顺序依次处理,按改制后企业职工工作年限计算的费用,由本企业承担。改制前未支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应在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支付金额和办法。改制为非国有(含国有不控股)企业的,应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改制时由企业以现金一次性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的,也可以入股或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和经济补偿金,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在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办法。 (十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原则,允许和鼓励货币资本、人力资本、技术、专利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要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难度和业绩贡献等,抓紧制定以年薪制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建立责、权、利有效结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可进行经营者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股权试点。引导国有企业依法行使工资分配自主权,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调节作用,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能增能减的分配办法。以工资增长指导线和人工成本预警为基本依据,加大对自然垄断或政府特许产生垄断的行业或企业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明确收入高限,防止不公平、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的形式,调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 六、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和活力,事关全省工作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在无锡召开的领导干部学习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下决心在国有企业改革上有更大的作为,取得更大的突破。计划、经贸、财税、劳动、国土、金融等部门,要自觉地把搞好国有企业作为重要工作,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多支持、多服务。对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政策效能。在此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制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为加快省级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省政府将由领导同志牵头,建立由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厅、国土厅、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并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具体实施。 (十六)多渠道筹措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为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人员安置、债务重组等问题,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今后5年各级财政每年要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通过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筹措部分资金,对将要实施破产的企业、“退二进三”的企业,可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进土地,变现后所得收入纳入专项资金。加快优势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国有资本减持、转让,筹集部分资金。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每年收取的利润和红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专项资金。 (十七)协同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和支持。要突出抓好政府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的创新,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对自身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切实减少对经济事务的直接干预,真正把工作重心转到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上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快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性审批,降低政府服务成本。积极引入外部监督和社会听证制度。加快各类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步伐,实现行业自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